第一種情形,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的,應當駁回投訴。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是實踐中惡意投訴的主要表現之一。因為涉及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投訴人行使權力時不能損害他人利益。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提出投訴,不僅可能損害他人權益,而且會阻礙招標投標活動正常進行,影響了行政監督資源的合理使用、增加行政監督成本。
第二種情形,投訴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的,應當駁回投訴。實踐中,投標人采用非法手段,通過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評標委員會成員獲取應當保密的信息和資料進行投訴,是投訴案件的重要來源。這些信息和資料既包括相關法規規定不得透露的投標人信息、投標文件評審和比較情況、中標候選人推薦評標和評標其他有關情況,也有投標人的商業秘密。獲取這些信息和資料,要么違反相關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要么侵犯了他人合法權益。
只要投訴符合相關規定的形式要件和內容要件,行政監督部門即應當予以受理。受理后,經查證投訴事項不實或證明材料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再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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