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專家一定要回避原單位控股公司投標項目的評標活動嗎?其與原單位控股公司真的有經濟利益關系嗎?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四)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所謂的經濟利益關系,從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釋義(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法規司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財金司 監察部執法監察司 編著)中對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與招標項目存在利害關系或者監督管理關系的解釋來看,通常是指3年內曾在參加該招標項目的投標人中任職(包括一般職務)或擔任顧問,配偶或直系親屬在參加該招標項目的投標人中任職或擔任顧問,與參加該招標項目的投標人發生過法律糾紛,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情況。
結合各行業、各地方的有關規定,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情形主要有:投標人的上級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單位的工作人員;評標委員會成員任職單位與投標人單位為同一法定代表人;評標委員會成員持有某投標單位股份。
綜上所述,對于其原單位下屬控股的公司,退休專家可不回避;對于曾在該投標人中任職且有證據表明其與投標人存在利害關系的,退休專家應當回避其參與的投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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