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八條 經采購人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購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
分包應當注意如下幾點要求:
一、分包應當公開進行,并經過采購人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不得私下分包。通常采取的公開方式是采購人在招標采購文件中事先明確規定是否可以分包或者在合同履約過程中經過采購人同意而分包。
二、依法分包。法律法規有明確關于分包的規定必須遵守,采購人不得違法同意分包。如施工企業不得將主體工程、關鍵工程分包;以提供知識服務和智力服務為標的的合同不得分包。
三、合同的履約依法需要相關市場準入法定資格資質的,分包供應商必須具有法律法規規定資格條件和相應資格資質,禁止向沒有未取得法定資格資質的供應商分包。
四、中標、成交供應商對整個合同履約承擔全部責任(包含分包部分),分包供應商僅就分包部分承擔責任,當分包供應商不能履約時,中標、成交供應商需要自己履約。
版權所有:開封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承辦:開封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
地址:開封市市民之家五樓 郵編:475000 郵箱:kfsggzyxxjsb@163.com 網站備案號:豫ICP備12001764號-1
技術支持:鄭州信源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